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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财产权利而言,赠与人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效要件。...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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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产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以前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由于我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即使是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也不是赠与合同的对价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赠与的意思表示,也须负担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对于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有失公允。
赠与人有撤销权。一赠与合同撤销权的种类有以下三种: (1)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这种撤销中,不需要满足特别的事由。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公正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2)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的法定撤销权。适用于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除斥期间6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算。二行使上述撤销权的效果:(1)已为给付的,可要求返还 (2)未为给付的,不再给付。
债务人赠与房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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