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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伤残津贴

2022-03-15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破产清算或被注销营业执照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也就是说,1--4级工伤不存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单位应按月为工伤职工发放伤残津贴并交纳养老保险;你说的3级工伤也就是这个情况。如果是发生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应按照1997年工伤保险待遇执行,这个规定目前已很少使用,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工伤科查找相关规定,并咨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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