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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大部分省市尚在制定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和生活费用等情...
可以继续享受伤残津贴,直到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为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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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伤残疾人员待遇有所提高,各地的标准不完全一样,以江苏省为例,凡是2016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都在这次调整范围内。在伤残津贴这块: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9.8元、198.1元、186.5元、174.8元;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016年7月1日达到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40元、60元、80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在生活护理费这块: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967元、1573元和1180元,超出标准的按原标准发放。在供养亲属抚恤金这块,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阅读!
工伤职工不能同时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伤残津贴。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破产清算或被注销营业执照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也就是说,1--4级工伤不存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单位应按月为工伤职工发放伤残津贴并交纳养老保险;你说的3级工伤也就是这个情况。如果是发生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应按照1997年工伤保险待遇执行,这个规定目前已很少使用,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工伤科查找相关规定,并咨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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