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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其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协议其实就是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政府要征收土地的这种决定肯定是强制性的,但是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还是要通过商量合作的这种方式和民众达成一致的意见,政府既然已经决定了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那协议书中关键要明确的就是土地征收补偿的这一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以下情况之一,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可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转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更新或更新期限未获批准的;(四)由于公司撤销、转移等原计划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矿山、废弃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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