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对象实施城镇规划、项目建设所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
房屋被征收人。被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每一个安置户必须同时具备独立户口、独立房证、独立烟灶。(二)安置方式及标准实行货币、安置房、自建房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或以上方式进行安置。1、货币安置。(1)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含宅基地、基础设施配套费、临时搭住费、搬迁运输费、搬迁安置误工补助等相关费用),安置标准为:(砖混结构安置房建安成本价-
被征收房屋已补偿价格-房屋结构差价)×合法正房面积。(2)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得在本市新占用集体土地建房。(3)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两年内在本市
购买商品房的,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对其所购房屋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仅补助一套),补助面积不超过合法正房面积。2、安置房安置。(1)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2)在被征收房屋内同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被征收人申请,乡(镇)、街道调查初审,并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可选择第二套安置房。四世同堂的;有两个以上子女已达到结婚年龄且未分家立户的;其它特殊情形的。(3)安置房面积小于合法正房面积的,按1:1标准进行置换,多余面积参照货币安置政策实行货币安置。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合法正房面积的,超过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建安成本价补偿,超过2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综合成本价补偿。(4)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每月按安置房建筑面积3元/㎡发放临时搭住费,超过协议约定期限的,每月按4元/㎡发放临时搭住费。同时,每户补助搬迁运输费2000元,搬迁安置误工补助费6000元。3、自建房安置。(1)除已规划的一户一居还建小区外,宜都中心城区以及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禁止一户一居还建安置。选择自建房的安置户,凭《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办理建房手续后按规划要求建设。(2)集中自建小区用地规划选址,由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集中自建小区所需征地、场地平整、基础超深、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水电气、通讯、道路、绿化、消防、给排水)、中介服务等全部费用,由国通公司审核后按每户10万元拨付到各乡(镇)、街道包干使用。(3)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在规划部门确定的集中安置小区自建安置,每户安排宅基地1个;被征收房屋在规划区以外,地处偏远且不能进安置小区集中安置的,由被征收人申请,各乡镇、办事处调查核实后按规定自建住房,每户给予宅基地及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5万元。(4)选择自建房的安置户,每户补助临时搭住费1000元、搬迁运输费2000元、搬迁安置误工补助费6000元。(三)安置管理1、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
不动产权证》或《
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对无上述两证的,其合法面积由国土、住建部门审核认定。2、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正房面积为安置基数,对超审批面积所建正房,不纳入安置范围。3、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市房产局根据市场情况测算报市政府审核发布。4、安置房建设、分配、办证、上市交易、物业管理等按都政办发[2014]1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