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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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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什么性质?要看这个产权属性!先看看大产权性质,大产权的属性:是商品;土地、各种税费由开发商缴纳齐全。然后卖给用户!房地局颁发“产权证”这是大产权!小产权就不同了;它的属性是企业(国营或集体),如学校、工厂、农场、乡、镇、村屯等,他们有自己的土地,(相当一级法人)这个产权证是集体的“大产权”哦。在这个大产权土地上搭建的职工(农民)住宅,由这个大产权主管单位颁发的产权证!称为(小产权)。至于合法不合法;现在都是行政命令,还没有新法律界定。改变土地用途时,产生纠纷法律找不到小产权使用人,应该大产权单位出庭。负责任的主管单位他会合理安排补赏。****小产权确实解决一些买不起房子的低收入人群困难。红本是不能给的,涉及秩序。
讲通俗一点,就是国家发产权证能买卖的叫大产权房,平时我们能买到的普通商品房都属于大产权房,其中包括70年、50年和40年三种,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三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最后一种是各类农业园或养老院的别墅。这类房屋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无法得到赔偿,因为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小产权房”,又叫“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小产权房不属于商品房,因而小产权房的购买者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反而构成违法。 《士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四款,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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