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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计算工程欠款的利息?

2025-01-25
一、工程欠款利息计算起始日 根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程欠款的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如果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则应付款时间为交付之日; 2. 如果建设工程尚未交付,但当事人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则应付款时间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如果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则应付款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但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 如果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应按照约定处理; 2. 如果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尽管合同中未约定利息,但只要发包方欠付工程款,债权人就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主张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民事权利分为约定权利和法定权利。属于约定权利的,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此项权利,那么当事人就不享有该项权利。例如垫资施工的利息,施工合同中的违约金等。属于法定权利的,虽然当事人没有约定,但也可以直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例如本条规定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法律对于垫资的保护力度不如对工程款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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