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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算,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1、合同中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一般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合同中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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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的除外。当事人未约定垫资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预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在建设项目中,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可能会导致一系列工程纠纷,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如何计算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呢?工程价格包括:1。 2、进度款 3、结算款 4、签证款 五是保修款。双方有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是索赔。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拖欠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拖欠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1)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工程款时,除继续向债权人支付工程款外,还应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作为债务人的发包人,这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需要双方约定。(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若干题目的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同时该解释第18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一)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中还有其他一些条款也是施工企业应当学习和领会的,比如说“黑白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处理、代垫资题目、工程量的确定、工程质量认定等等,这些规定都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亲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施工企业必须留意学习和领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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