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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利息计算的标准

2021-10-01
工程建设时,由于工程量大,工程费用也非常大,开发人员往往不能一次性向施工人员支付工程费用,分期付款。到了约定的时间还没有支付工程费的话,需要计算利息。那么,工程欠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17条规定,当事人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未按约定处理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因此,对于工程借款利息的支付标准,当事人可以先自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请参考中央银行发表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处理。此外,该说明第六条还规定,当事人约定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承包人要求按约定偿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当事人未约定预付款的,按工程借款处理。当事人未约定预付利息,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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