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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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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裁员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裁员条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举证证明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裁员的条件方可裁员,不能举证的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裁员。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如下:(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4)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其他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如不符合上述规定裁员无效,可仲裁解决。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增加了三种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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