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
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事人对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
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
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8人已浏览
1,062人已浏览
495人已浏览
2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