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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对土地进行征收后,征收土地是有随着物影响建设需要的,是会进行拆迁的,被征收...
房子被行政强拆这肯定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强拆房屋了你可以去找个律师来咨询。 第一,对于政府征地可以强拆吗,肯定不行的,并且涉及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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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概念是指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予以搬迁,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的活动。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与征地拆迁行为相比,有以下四个不同的特征:第一、城市房屋拆迁的被拆迁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之上,而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虽然可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但一定是非国有土地之上。第二、城市房屋拆迁的被拆迁房屋对所占土地是享有使用权,拆迁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征地拆迁的补拆迁房屋一般占有宅基地,归当地农民集体所有,拆迁需征为国有,改变所有权。第三、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主要依法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是地随房走;而征地拆迁则是依《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是房随地走。第四、城市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主要依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确定;补偿金额中区位价值是最重要的因素;而征地拆迁时依土地价值的进行补偿。
(1)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行政相对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行使行政许可权、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主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自行发证,集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于一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仅对拆迁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行为,而且直接从事拆迁活动,显然是不合适的。(2)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充当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既是拆迁行政管理人,又是实施拆迁的当事人,可能会因经济利益驱动滥用权力而影响行政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别是拆迁当事人之间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或实施强制搬迁,可能导致执法不公。(3)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是剥离政府管理和市场主体。政府要依法行政,退出大量直接参与具体拆迁事务,管理好政府应该管理的事情,重点加强立法、监督管理,做好服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从事建设活动。这也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充当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因此,为了保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公正行使行政权力,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上述规定。
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概念是指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予以搬迁,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的活动。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与征地拆迁行为相比,有以下四个不同的特征:(1)城市房屋拆迁的被拆迁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之上,而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虽然可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但一定是非国有土地之上。(2)城市房屋拆迁的被拆迁房屋对所占土地是享有使用权,拆迁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征地拆迁的补拆迁房屋一般占有宅基地,归当地农民集体所有,拆迁需征为国有,改变所有权。(3)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主要依法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是地随房走;而征地拆迁则是依《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是房随地走。(4)城市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主要依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确定;补偿金额中区位价值是最重要的因素;而征地拆迁时依土地价值的进行补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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