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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旅游者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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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退一赔一”,衣服退掉,另外再赔你580元,这是由法律依据的,也可以不退衣服,让商家赔580元,可先协商,不行就打12358投诉,但必须坚持“退一赔一”。
①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②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③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④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⑤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⑥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⑦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⑧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⑨其他欺诈性标价行为。
①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②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③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④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⑤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⑥其他欺诈性价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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