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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协商制定的规则,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的内部人员,具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公司章程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协商制定的规则,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的内部人员,具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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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张某通过约定在张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修建了一条道路,没有办理登记,此时你享有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准确的含义是,当义务人发生变动的时候,如果受让人不知道该地役权存在的,权利人不能对抗受让人。如果张某在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给赵某时赵某不知该地役权存在的,即为善意第三人,其可以拒绝你在他的土地上通行,如果赵某是知情的,则不得拒绝你在他的土地上通行,具体情况还需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赵某当时在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是否知情。
公司章程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协商制定的规则,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的内部人员,具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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