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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协商制定的规则,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的内部人员,具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
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成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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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协商制定的规则,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的内部人员,具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章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登记。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公司章程对内部相关责任主体有约束力,对善意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自202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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