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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5种情况: 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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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可以向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管辖的具体范围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维持后管辖法院:“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大多情况下复议机关与原行政机关存在着上下级关系,被形象地称为“父子同堂”型共同被告或捆绑式被告,这一关系给案件的级别管辖带来了挑战。因此在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出现了“复议机关级别管辖说”与“原机关级别管辖说”之争。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有讨论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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