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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包括以下三种: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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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方行政公署) 行政复议改变管辖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复议范围的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以下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对国土资源部门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缴纳费用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国土资源部门查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对国土资源部门或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国土资源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或者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相关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国土资源行政案件包括: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占用、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交还土地、责令限期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金额处理决定和罚款决定不服的;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没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规定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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