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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不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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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我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司法行政复议。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联营企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4、行政确权行为; 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干涉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7、违法集资、征收、摊派等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不予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行为; 9、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强制措施; (3)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是否颁发、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有关审批、登记等是否办理的决定,行政复议条例只是规定了申请许可证、执照,行政复议法增加了“申请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证书的形式、申请的事项都有了扩展; (4)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 (5)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复议法更加明确地规定“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这突出了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受教育权”,这与近年来人们日益关注受教育权有关; (9)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法增加了“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这是几年以来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进行的改革的结果; (10)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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