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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在涉外合同中,许多合同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涉外合同起纠纷了选择管辖的时候,如果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则依据合同约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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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选择管辖法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因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自由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协议管辖。可以通过约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往往规定在本地法院)来管辖案件,以节省费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应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自由选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如:按照规定,在淮安市一般财产案件诉讼标的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被告属于外地户籍),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标的低于5000万元的合同(被告属于外地户籍),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应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管辖是无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普通法院管辖是无效的。二、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而当事人在制订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做到表述明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确定、单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如类似因本合约发生的任何诉讼,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虽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若发生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提起诉讼的情况,则很容易引起管辖争议,造成诉讼程序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三、合同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决定管辖法院,而不能以协议决定第二审法院。四、双方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口头约定无效。可以看出,虽然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权利,但如何运用好这项权利,订立适当的合同争议条款,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
涉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在涉外合同中,许多合同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涉外合同起纠纷了选择管辖的时候,如果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则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法院管辖以及法律适用。(一)约定管辖法院《》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权做出特殊的约定,因此中国法院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国内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规定来判断约定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上述五个地点中有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的法院管辖。如当事人选择的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辖,则中国法院不应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这三类应当由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约定管辖。(二)法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对于涉外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中国法律关于涉外合同诉讼的法定管辖规则如下: 1、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 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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