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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在涉外合同中,许多合同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涉外合同起纠纷了选择管辖的时候,如果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则依据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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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选择涉外合同纠纷: 1、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可以向境内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纠纷选择管辖法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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