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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是指破产人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时,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共益...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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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采用以下原则: (1)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二者的清偿不分先后。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按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时的终结程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如果此时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则无须宣告。
法律没有规定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只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同利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同利益债务:(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无管理产生的债务;(3)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4)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和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经理或财产损害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损害产生的债务。
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下:1、共同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2、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同债务的,按比例清偿。共同债务包括:债务人财产不受管理造成的债务;债务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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