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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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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法》,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而辞退,并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孕妇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够因为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就降低其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用人单位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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