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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
信息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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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人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一)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号、名称、生成日期、文号、发布机构等内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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