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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号、名称、生成日期、文号、发布机构等内容。
(申请的形式)权利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义务人代为填写格式申请书。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对公开形式的具体要求;(四)申请时间。权利人向义务人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件或者证明文件。义务人应当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四)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四)项所列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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