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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夫妻人身关系的影响包括:(1)恢复婚姻自由权。婚姻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都有再婚的自由,彼此无权干涉。(2)赡养关系结束。夫妻离婚后,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相互抚养的义务也同时解除,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要求对方抚养,任何一方都不承担抚养对方的义务。(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离婚后,夫妻失去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彼此无权作为配偶继承对方的遗产。(4)代理权的消灭。夫妻之间的代理权以夫妻身份为条件。离婚后,这种代理权消灭。(5)消除同居义务。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离婚后,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归于消灭。(6)婚姻关系消失。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产生的婚姻关系因离婚而消失。我国对此法律没有规定,现实中大多是当事人协商解除婚姻关系。
(1)结婚自由权恢复。婚姻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都享有再婚自由,彼此无权干涉。 (2)抚养关系终止。夫妻离婚后,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互相抚养的义务也同时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有要求对方抚养养的权利;任何一方也不再承担抚养对方的义务。
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互相打且情节轻微的,被法院认定为家庭暴力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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