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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就原告**诉本人承揽合同纠纷(2015)涪民初字第1***号案,作出如下答辩: 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履行其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组织劳务工人完成了合同所涉的全部劳务施工,答辩人与其进行了工程款结算。根据结算结果,答辩人于当即向原告立下了欠条两张,共计欠人工费八万*元。 原告组织劳务工人完成了合同所涉的全部劳务施工,却未依约向劳务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工人在再三找不到雇请他们的“*老板”即原告后,多次围堵案涉工程项目部。项目部要求答辩人和原告及时妥善处理此事,把应发人工费发给工人。答辩人多方努力联系原告希望双方一起妥善解决工人费的问题。然而原告始终不愿出面解决问题。 围堵工程项目部后,未领到劳动报酬,工人又集体围堵、街道办、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派出所。答辩人联系不到原告,更未能其身影。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处理,要求答辩人与工人核对工程量、结算人工费。在前述部门人员的见证下,工人凭答辩人签字盖章的单据和工人本人填写的借支单,直接从工程项目部领取人工费。支付的这些人工费,****工程项目部将从应付给答辩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事情实质是,答辩人代原告向劳务工人支付了全部人工费。 根据前述事实,答辩人认为: 1、双方签订《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答辩人施工完毕双方验收结算后,答辩人确实应依约向其支付人工费八万*元。 2、当原告未履行支付人工费的义务时,因公权力的介入,答辩人代其履行了支付义务,使原告的给付义务消灭。 3、答辩人不需要再按照双方当时结算的结果向原告支付八万*元人工费;答辩人只需要向原告支付代付人工费与工程结算款的差额部分。 基于以上理由,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判决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致 答辩人:绵阳市****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劳动,并按劳动的质量和时间给付报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完成一项工作,最后要提交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
你说的是起草一份书面的承揽合同吧,合同关键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要求、交工时间、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约定清楚,双方签字盖章就可以了。一份合同没有约定清楚的,还可以再次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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