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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条件包括: 1、犯罪主体仅限于单位,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主观表现为故意; 3、侵犯责任的诚信和同一财产的所有权;...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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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没收财产罪的构成:1。主要要素:主体为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2。主观要素: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3。客观要素: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以单位名义上交国家没收财产;4。对象要素:侵权对象是责任的诚信和国家财产的所有权。
以下这些行为属于私分罚没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关于罚没财物上缴国库的规定; 2、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单位的名义私分罚没财物;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集体的名义私分罚没财物; 4、数额较大。 三、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备依法享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才能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其他单位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 四、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罚没财物,仍然实施私分罚没财物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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