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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些行为属于私分罚没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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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没收财产罪的构成:1。主要要素:主体为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2。主观要素: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3。客观要素: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以单位名义上交国家没收财产;4。对象要素:侵权对象是责任的诚信和国家财产的所有权。
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条件包括: 1、犯罪主体仅限于单位,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主观表现为故意; 3、侵犯责任的诚信和同一财产的所有权; 4、客观上,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的,应当以单位名义上交国家罚没财产集体私分。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同家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即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夫、卫生检查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但本罪处罚的则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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