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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
以下这些行为属于私分罚没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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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关于罚没财物上缴国库的规定; 2、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单位的名义私分罚没财物;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集体的名义私分罚没财物; 4、数额较大。 三、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备依法享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才能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其他单位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 四、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罚没财物,仍然实施私分罚没财物的故意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同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没收财产,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赃物、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贪污赃款.走私的影碟机.犯罪用的汽车.赌资等。(2)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组织的行政罚款,例如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限期不改的企业施以行政罚款:交管部门对违背交通法规.违章驶车的车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罚款:等等。(3)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的罚款。例如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授权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机构,对参观文物时毁坏文物者所处以的罚款。这种处罚没有财产,根据中国财政部1993年《关于行政费用.处罚没有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全部打折支付国家财政,拒绝支付,擅自留作公司的个人用户,拒绝行政违法行为法行为,集体加入个人用户,构成成本罪行为。由于本罪行为违反了上述国家处罚没有财产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处罚没有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处罚没有财产的管理制度及其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是客观的要求。本罪在客观方面作为行为者违反国家规定,应提交国家罚款,以公司名义集体个人行为。个人分数的目标是应该支付同一个家庭的罚款,也可以是应该支付的罚款,个人公司的方武可以按头平均分数,也可以按职务、职务、工作业绩、职场的不同重视个人分数,个人分数可以是一次集体个人分数,也可以是持续集体个人分数,例如海关对没有处罚的照相机,采用随处罚的方式,持续个人分配给员工。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发表的《人民检察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怀疑集体个人处罚没有财产,累汁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是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卫生检查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但本罪处罚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施以行政罚款者,由于其既非司法机关,又非行政执法机关,因而此类机构如有集体私分罚设财物行为者,原则上不能构成本罪,可给予有关行政违法处理。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本身一般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机关,但其派出机关往往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符合刑法机关的条件,也属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此这样的机关本身原则上应该能够设立本犯罪主体,如公安派出所.各级林业管理机关的派出管理机关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上述公司知道罚款没有财产应该按照相关国家的规定上缴国库,但是以公司名义集体分配给个人的行为。
从《刑法》的明确规定可以看出,是否成立私分罚没财物罪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犯罪主主体是单位。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二)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三)客观上具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且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侵犯了职务廉洁性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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