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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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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取决于他们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该普通合伙人承担了债务的形成责任,那么他们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反之,如果该普通合伙人不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那么他们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中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同时,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了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另外,根据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退伙,但需满足相应的条件。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退伙事由,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退伙的程序,第四十七条列举了合伙人违反协议约定退伙的情形,而第四十八条则规定了合伙人因特定原因退伙时的处理方式。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普通合伙人可能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则取决于他们是否承担了债务的形成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和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清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每个合伙人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都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在处理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时,应成立清算组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对企业的财产进行税、费扣除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分配首先应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一般按照补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无法确定比例,就按均等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而且,如果普通合伙人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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