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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法律问题探讨

2024-12-30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那些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和设计师事务所等。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被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企业债务,他们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和办理职业保险。因此,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一般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在于: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则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取决于他们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他们承担责任,则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他们不承担责任,则仅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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