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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主要是: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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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可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况下抵押。设立地役权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性,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使地役权失去存在的意义;对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普通债权是不能够抵押的,只有属于其规定的能够抵押的部分才能设置抵押,能抵押的债权基本为: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处分抵押财产: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清偿,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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