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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
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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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满足什么条件是被裁人员关心的问题,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只要满足下面实体要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就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调整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及第70条的规走,在四种情形下,可以进行破产重整。 ①企业法人不能淸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淸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整顿。 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乱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③企业法人不能淸偿到期债务,并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成者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④债权人申请对债人进行破产淸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重整,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直接进行重整,或在破产申请后进行重整。此时企业可以不经破产申请而直接申请重整,也可以在提出破产申请后申请重整。重整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劳动合同法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没有详细详细其标准,具体执行时可以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注意的是,当企业发生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时,并不因此当然的符合经济性裁员的许可条件,此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裁员,应当先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此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准备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数量在20人一下或少于全部员工的10,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有关规定操作。 上述裁员的四种情形,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发生严重困难、已经难以为继,前两种情形即属于这一类另一类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后两种情形即属于这一类,同时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两种经济性裁员的许可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裁员。1、经导致经济性裁员的事由限定为以下四项:(1)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在裁员人数上,规定为用人单位的裁减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属于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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