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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涉及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的,应当对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规划主管部门在地面沉降区内...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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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一)侵占、损坏、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二)擅自拆除、移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用地的;(四)在距地面沉降监测设施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五)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六)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附着物的;(七)擅自拆除设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八)其他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具有场地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止水工程外侧进行同层回灌,所抽水量回灌部分不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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