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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涉及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的,应当对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规划主管部门在地面沉降区内...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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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年度地热水开采区域和总量及水位控制指标。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新增新近系热储层地热水开采量,对新近系明化镇组热储层地热水限制开采,对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层地热水实行以灌定采,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开采总量指标。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水位控制指标,超出指标的应当减少开采量,加强回灌,恢复水位,防止引发地面沉降。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未进行监测的;(二)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三)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四)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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