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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迫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的,无须负刑事责任。但如果是避险过当,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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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对于主体是有不能有特定身份的要求,如警察、军人或者消防队员。但是这里的不能有特定身份的要求,是指这些特殊主体在实行职务行为时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不能以紧急避险来逃避。比如警察遇到持枪抢劫犯,不能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而逃避责任。再比如消防队员不能因为紧急避险而不去救火。但是如果警察为了对付犯人,而临时征用了别人的摩托车,这就是紧急避险。就好像消防队员救火的时候,征用了附近居民的水龙头一样。关键要看特殊主体紧急避险的对象是不是法定义务。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条件是 ①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社会公共财产遭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②具有“避险目的”。即避险人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公共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采取避险行动。 ③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 ④避险行为具有“相当性”。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一般指所加于他人的实际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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