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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

2022-09-09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行文要遵守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向党的机关行文,原则上应以党组织的名义;凡向行政部门行文,一律以行政名义。行政机关行文必要时可抄送党的机关。(二)职能部门除办公厅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即不得以“文件”的形式行文和审批下达本应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下达的事项,但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向下级机构的相关部门行文,其工作上的联系和事务性的通知,可以采用“函”的形式行文。办公厅对职能部门发文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三)除党委办公室外,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派出机构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和保险机构党的机关发布指示性公文,但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四)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内设部门可向保监会职能部门行文,但不得直接向保监会行文。(五)职能部门之间原则上不行文,但涉及经费、处级以上机构设置、奖惩、通报、通告等问题,可用保监会或办公厅名义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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