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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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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以避免法律或者其他原因,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相应地,著名股东(或注册股东)是指记录在工商登记材料中但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像你这样的问题其实就是有关现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问题,如果你们双方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你可以享有2000股原始股东的权益,只不过你的权益的实现须依赖对方来实现,因此,你们之间的协议就显得十分重要。从你叙述的内容来看,对方承认你有2000原始股,但要你给与1000股的好处,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属于被胁迫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根据有关规定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请求。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实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对于法律实务中对于实名股东和隐名股东认定的问题。法院较多的采用“实质说”,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际出资;二是不存在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利用国家对某些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规避法律对主体的限制等。通过综合涉案的证据,首先查明案件涉诉企业的改制运作模式、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隐名股东出资金额及工商登记等情况,从理论上分析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的实质法律关系,即委托代理关系,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未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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