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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以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出资人。相应地,显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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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不是公司股东,但是实际出资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无法享有股东会的表决权,无法限制显名股东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给他人。
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隐名股东作了定义,借鉴各家之谈,笔者认为应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隐名股东。 第一,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 第二,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的一方,为实际出资人。其出资是以显名股东或称挂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非出资方)的名义投入公司的。 第三,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 第四,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的出资有限名股东以其本身名义公示并行使因此出资而获得的权益。 第五,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约定,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隐名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隐名股东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括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第二、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第三、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义务,且互为对价。第四、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第五、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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