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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下列问题: 1.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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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应注意下列问题: 1.企业与职工实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坚持民主与自愿的原则。 2.必须做好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管理的接续工作。 用人单位合法解雇的情形包括过错性解雇、非过错性解雇和经济性裁员中的解雇。
收养关系既然可以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一致而成立,也当然可以依照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鉴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是变更公民人身关系的重大民事法律行为,不可轻易进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一致同意。即无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也不论收养关系是经过登记还是既经过登记又经过公证,只要是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就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收养方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就必须经过收养人夫妻双方的同意。送养人是生父母的,也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对于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对于养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的,应由养子女与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不再参与收养关系的解除。 2.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与成立收养关系一样,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当事人的解除行为也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求。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结合解除民事收养关系的实际,要求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具有从事解除收养关系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自由自愿基础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目的、动机、内容和方式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有关补偿收养人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的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应当在协议中得到妥善处理。如果双方未就此达成协议的,仍不能通过协议的途径解除,当事人只能诉请法院解决。 4.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收养关系,是不能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就解除其法律效力的。因此,《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必经程序。
1、如果订有书面合同,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条款不能违反法律与政策规定。 2、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只在口头上约定小时工资或月工资的,双方现在也认可小时工资或固定工资数额,并且有书面或其他证据证实的,视为有雇用关系。 3、广西2006年9月开始执行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是2.60-3.80元/小时,2007年11月开始执行的是3.00-4.50元/小时,2008年8月开始是3.50-5.00/小时,2010年9月开始是4.50-6.00/小时,2012年1月是6.00-8.50元/小时。 4、广西工资标准按地区分为4类,桂林市是1类地区,现在规定的计时工资是8.50元/小时,但多数非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实际领到的大约是5元/小时,并且无法享受其他任何社会保险或职工福利。 5、按照你的工资比例申报、缴纳职工社保金,是雇主的义务。当然你自己也要从工资里面扣一部分缴纳社保费用。如果连雇主都对社保一无所知,他自己的收入也远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就比较麻烦。在中国类似情况很多,大家只能相依为命了。 6、打工者遇上天灾人祸,如工伤、失业、疾病等意外发生时,或者没有办理养老金、生病又没有医保,无工作记录、无人理睬,无房产、无房屋公积金,银行又不给贷款、年老退休居无定所、无生活来源就更麻烦了。 7、如果依照当地人的普通常识和雇主的知识能力,雇主完全能够满足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能力缴纳社保费用的,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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