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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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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3、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信赖利益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蒙受的不利益。但应当指出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中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合理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一)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三)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二、如何确定缔约过失责任责任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弥补违约责任的不足,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依确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合同没有订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的场合。因此,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利,追究对方责任时,首先需要明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对方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如果对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法有效的合同,那么只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之间经过磋商但没订立合同,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此时,若合同未订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是对方在缔约阶段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那么当事人就可以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一)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三)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二、如何确定缔约过失责任责任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弥补违约责任的不足,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依确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合同没有订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的场合。因此,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利,追究对方责任时,首先需要明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对方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如果对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法有效的合同,那么只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之间经过磋商但没订立合同,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此时,若合同未订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是对方在缔约阶段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那么当事人就可以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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