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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一...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分类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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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件必须是未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或不实现,条件不确定。 二、条件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事实必须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这是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而非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它是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而不是法定条款。 三、条件必须合法。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1、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来确认其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不予追认的,则无效。但如果善意相对人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则该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外地人,无国籍人,外企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限制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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