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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1-01-29 16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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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如下: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二)无权代理行为; (三)无权处分行为; (四)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03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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