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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或者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规定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二)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三)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超标排放污水及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四)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的,应当持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城市排水许可。符合条件的,20日内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发生变化时,排水户应当重新办理排水许可。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维修、养护和疏浚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定期进行维护,保障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和安全运行。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渗漏、塌陷时,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清掏、疏浚、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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