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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开发区)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对市政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及应急处置资金予以保障。...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因各类施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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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及时做好维护,保证污水处理设备、设施、仪表等正常运行。
各县(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城区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市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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