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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里面准备签一位作者,出版社与作者签什么合同?公费出版的合同一般都有规定稿费多少,版税多少,首印多少,还有一个时间段之类的要求(出版社...
一般合同有效期间与合同履行期间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也就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不需要义务人立即履行义务,而是过一段时间再履行义务时才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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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大多数出版社的出版合同写的是: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球范围内”出版、发行该作品。 【说明】在版权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此款明显不合时宜。因为作者的书稿可以同时授权大陆以外的地区出版,如台湾、韩国甚至美国。这样,一部书稿可以卖好几份价格。 一般授权地区只针对某一特定领域,而不可泛称,否则吃亏的是自己。 2.同样,还有这样的条款:“乙方拥有本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包括:电子出版物、中文简体版权、繁体海外版权及外文本等。” 【说明】在阅读形式日益多样的今天,此款有“斩草除根”之嫌。一部作品的专有著作权所衍生出的权益很多,除上述所说的:“电子出版物、中文简体版权、繁体海外版权及外文本”外,还包括报刊转载权、文摘权、演绎展览权、播放表演权、广告租型权、俱乐部专销版权,以及摄制电影、电视、录象作品权,甚至包括新近出现的手机阅读、电子阅读权等众多权益形式。 所以,作者在签定此项条款时,须为日后着想,千万别以为“孩子”给别人了,你就不是他“爸爸”了。不论“孩子”的“新爸爸”是谁,你始终和这“孩子”有“血缘关系”的。
著作权只要没有转让,就始终都是作者的。有了著作权之后才涉及到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出版书籍的问题,出版权是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书籍出版后,作者仍享有著作权,而专有出版权是归出版社的。但是出版社享有的这个权利是受作者和它签订的合同的期限约束的,只要约定的时间一过,作者就可以和其他出版社重新签订出版合同。 唱片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唱片公司是制作者,艺人是表演者。唱片的出版权是属于音像出版社的,而唱片公司享有的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艺人享有的是表演者权。公司享有的这个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就是可以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艺人享有的这个表演者权则具体包括《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项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1、合同的有效期分为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终止。 2、合同生效时间 (1)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4)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5)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6)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3、合同终止时间 (1)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2)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3)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 (4)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5)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合同有效期一般也就是合同的履行期,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相关事项履行合同,合同有效期是由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的,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有效期的,可以根据该合同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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