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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合同以谁的名义签

2022-08-16
1.目前大多数出版社的出版合同写的是: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球范围内”出版、发行该作品。 【说明】在版权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此款明显不合时宜。因为作者的书稿可以同时授权大陆以外的地区出版,如台湾、韩国甚至美国。这样,一部书稿可以卖好几份价格。 一般授权地区只针对某一特定领域,而不可泛称,否则吃亏的是自己。 2.同样,还有这样的条款:“乙方拥有本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包括:电子出版物、中文简体版权、繁体海外版权及外文本等。” 【说明】在阅读形式日益多样的今天,此款有“斩草除根”之嫌。一部作品的专有著作权所衍生出的权益很多,除上述所说的:“电子出版物、中文简体版权、繁体海外版权及外文本”外,还包括报刊转载权、文摘权、演绎展览权、播放表演权、广告租型权、俱乐部专销版权,以及摄制电影、电视、录象作品权,甚至包括新近出现的手机阅读、电子阅读权等众多权益形式。 所以,作者在签定此项条款时,须为日后着想,千万别以为“孩子”给别人了,你就不是他“爸爸”了。不论“孩子”的“新爸爸”是谁,你始终和这“孩子”有“血缘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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