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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17条规定了股东资格解除及具体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认购)的出资额(股份)。那么,股东(发起人)应该按照约定的出资时间实缴出资。如果该股东(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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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股东不出资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股东资格,法定情形是,经公司催告缴纳,仍然不缴纳的,公司才可以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当对其余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但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规定了股东资格解除及具体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开除股东适用条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部分出资的不适用股东除名)。 开除股东程序: 1、公司要求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全部出资; 2、该股东逾期仍不履行出资义务; 3、股东会决议开除股东; 4、公司办理减资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出资的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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