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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1、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调整房屋或职工调动、死亡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单位自行解...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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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的房产纠纷有: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 2、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产;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1、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2、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3、当事人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部门先行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执行政策引起的住房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2、行政命令调整拨号、机构撤退等房地产纠纷。3、公司内部建设住宅、分室等引起的占有住宅、腾房等房地产纠纷。4、当事人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裁决的房产纠纷,未经相关行政机关先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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