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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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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规划及管理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申报。 (4)负责全市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年审。 (5)负责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设立、资质审核、申报和外埠进连监理企业资质备案。 (6)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年审。 (7)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年审。 (8)负责全市检测工作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查、申报。 (9)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负责全市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11)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构配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12)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立案和实施行政处罚。 (1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4)负责指导区、市、县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工作。 (15)参与本地建设工程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成果鉴定。 (16)负责工程质量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 (17)在工程保修期内对保修工作进行监督。 (18)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等各方的质量行为; 3、监督检查建筑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 4、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 5、监督建筑工程桩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6、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监督和处理;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3、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5、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6、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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