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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婚假为3天,晚婚假为7天,共10天。《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晚婚军人增加7天。晚婚假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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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军人陪产假15天。《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女性军人、女性机业单位员工、女文职员、女非现役公务员符合晚育规定,生第一个孩子时,除按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还增加了90天产假。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男性是军队人员,夫妇住在异地,享受探亲假的情况下,女性生孩子的时候给予护理假15天。
第八条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第九条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第十条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第十一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晚婚假期工资支付,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都是军人,双方达到晚婚年龄时,双方享受晚婚假期的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外地人员的,按外地相关规定执行。因此,现役军人的结婚假期最长为结婚假期3天+晚婚假期7天=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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